民眾陳情之損鄰事件,如無法直接認定係施工導致鄰房損壞,或鄰房房 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二倍以上者,主 管建築機關不予列管,惟陳情人得自行洽請鑑定單位鑑定,經鑑定確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鑑定報告書內容予以列管,並適用 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