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民眾陳情之損鄰事件,如無法直接認定係施工導致鄰房損壞,或鄰房房
  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二倍以上者,主
  管建築機關不予列管,惟陳情人得自行洽請鑑定單位鑑定,經鑑定確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鑑定報告書內容予以列管,並適用
  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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