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承造人為解決損鄰事件及減少訴訟糾紛,得於施工前委託鑑定
單位進行鄰房施工前現況鑑定,並製成報告書,以利界定將來鄰房損壞
之責任。鑑定單位辦理施工前現況鑑定時,鄰房經連續通知二次仍拒絕
會同配合鑑定作業者,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得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送
主管建築機關,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如鄰房所有權人仍
不願配合鑑定作業者,爾後對其陳情之損鄰事件,如經依本自治條例第
二條會勘後,認定無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不予列管,由
陳情人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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