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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起造人、承造人應就損鄰事件主動與受損戶協調修復賠償事宜,未能達 成協議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於結構體完成後,委託鑑定單位鑑定損壞 情形及修復費用,俟鑑定報告書完成後,雙方再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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