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承造人委託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及鑑估,如受損戶經連續通知三 次仍拒絕配合鑑定作業者,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得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 書送主管建築機關,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受損戶,如受損戶仍不願配合 鑑定作業,得撤銷列管,起造人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雙方爭議應另循 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