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承造人委託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及鑑估,如受損戶經連續通知三
  次仍拒絕配合鑑定作業者,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得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
  書送主管建築機關,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受損戶,如受損戶仍不願配合
  鑑定作業,得撤銷列管,起造人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雙方爭議應另循
  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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