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後,始向主管建築機關陳情之損鄰事件之處理程序如
下:
一、逾屋頂版或屋架申報勘驗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收文日期為準,該日
不計入)三十日後始提出損鄰事件之陳情者,不列入本自治條例處
理範圍,並不予列管,由爭議雙方逕自協調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建築案件已提出申請使用執照(申請日期以主管建築機關收文日為
準),受損戶始向主管建築機關陳情之損鄰事件,不適用本自治條
例。
但如經查明其工程尚未完竣且不符合申請使用執照者,則仍應依前
款辦理。
三、陳情人檢具之鑑定報告書,其鑑定結果認為損壞情形已危及公共安
全,且係由施工所致者,仍應依本自治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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