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業務
  ,並兼顧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特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
      住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
      積合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
      以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
      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申請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五、建築設計圖說。包括下列圖表:
    (一)位置圖。
    (二)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
    (三)配置圖(含景觀配置圖)。
    (四)面積計算表。
    (五)各層平面、各向立面圖。
  六、基地現況照片。

  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涉及第二條各款時,應重新申請核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