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業務
,並兼顧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特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
住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
積合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
以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
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
申請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五、建築設計圖說。包括下列圖表:
(一)位置圖。
(二)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
(三)配置圖(含景觀配置圖)。
(四)面積計算表。
(五)各層平面、各向立面圖。
六、基地現況照片。
|
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涉及第二條各款時,應重新申請核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