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由建設局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由其指派建設局同仁一人兼任執行祕 書,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宜。 另置委員五至八人,由建設局長就左列人員擇適當人選敦請縣長遴派( 聘)之: 一、現任國內大專院校建築、工程、法律等相關科系講師以上教師。 二、執業律師。 三、本局課長級以上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