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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
    下稱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作為興建農舍
    之配合耕地者,均不得作為私設通路之使用。

三、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可連接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原則。
  (二)不得影響鄰近灌溉排水設施。如經過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者,應
        取得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應設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水系統。
    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通路寬度應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但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
    地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者,通路寬度應為八公尺。

四、私設通路位於下列地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山坡地者,應依法提出相關水土保持計畫。
  (二)屬風景特定區者,應徵詢管理機關(單位)之同意。
  (三)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徵詢主管機關(單位)之同意。

五、申請私設通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不拘)需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土地詳細
        地號及座落位置等。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權同意書。
  (三)地籍圖謄本及套繪現況測量圖。
  (四)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
  (五)建築基地及私設通路套繪地籍配置圖。
  (六)私設通路剖面圖。
  (七)建築基地排水系統圖。

六、私設通路之申請未經本府核准,已先行設置完成者,應依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分後,始得核准。

七、私設通路之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
    配利用辦法第三條前段規定,於本府核發私設通路證明文件前,繳交
    回饋金。

八、經核准設置之私設通路,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向地政事務所申
    請辦理分割完竣;本府核發使用執照時,應註記該地號土地供私設通
    路使用。

九、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