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 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 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