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七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抽
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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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於本縣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於本縣承攬工程之營造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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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者。
(二)至本府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者。
(三)曾有未配合抽查或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證之建
築師或技師)相關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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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承攬工程現場、
申報開工現場或於本府指定之地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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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含逐
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
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受聘同意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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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於工程現場抽查時,營造業應提出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
書、開工報告或竣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以供查核,
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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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造業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函請財政部、勞工保險局、中
央健保局提供薪資所得稅籍資料、勞保及健保投保登記資料,逕予查
核。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
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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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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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由本府列舉事由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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