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本於宜蘭縣(以下稱本縣)道路主管機關
,為督導考核並確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宜路平專案計畫(
以下稱本計畫)之推動情形,以提升道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本縣轄內道路(省、縣道除外);考評對象為本縣
十二鄉(鎮、市)公所。
|
三、本府於每年八月至十一月考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道路養護、巡
查修繕管理、道路挖掘管理及本計畫示範路段等執行績效;考評項目
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本府每年度考評前一年通知各鄉(鎮、市)公所提報四條以上示範路
段辦理改善,其路段長度以不小於二百五十公尺為原則;現地考評時
抽取其中二條接受考評。
|
四、本府設考評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除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及當然委員,承辦科科長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遴聘府外人士擔
任。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
五、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
|
六、本要點核發之團體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之用,
辦理前應提送計畫至本府備查。
|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
|
八、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