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網球場
  網球場每日分三場次,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上午場:五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場:十二時起至十八時止。
  三、夜間:十八時起至二十二時止。
  網球場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使用網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練球須穿平面軟質膠底球鞋,不得穿皮鞋、背心或赤膊、赤足
      。
  二、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三、為免影響打球並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兒童及動物等,不准入球場。
  四、勿亂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隨地吐痰,以重公共衛生。
  五、使用人數超出場地容量時,由管理單位實施管制輪流使用,每三十
      分鐘輪換一次。
  六、入場人員均應聽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凡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或故意
      搗亂妨礙秩序者,場地服務人員得勸其退場,情節嚴重者,報請警
      察機關處理。
  七、入場人員若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網球場管理細則,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