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
  先經本場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借用人如需設置廣告物,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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