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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 先經本場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借用人如需設置廣告物,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宜蘭縣立體育場廣告物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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