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使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經本場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恢復原狀
  ,逾期未回復,由本府逕予拆除,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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