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場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除經核准免費借用 者外,借用人應繳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十繳 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 二、未出售門票者,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超 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兩場次計,餘類推)。 三、夜間使用照明時每場次增收電費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