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棒球場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除經核准免費借用
  者外,借用人應繳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十繳
      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
  二、未出售門票者,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超
      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兩場次計,餘類推)。
  三、夜間使用照明時每場次增收電費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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