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展特殊教育,
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委託對象,包括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財團法
人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非營利社會團體。

本自治條例委託方式如下:
一、政府委託辦理。
二、民間申請辦理。

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項目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二、辦理特殊教育班。
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

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程序如下:
一、公告委託事項:本府就委託事項予以公告,申請人視其人力、物力資
    源,擬定計畫,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一)申請人辦理特殊學校(班)時,應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
        標準」之規定,提出籌設特殊教育學校(班)計畫。
  (二)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應提報實施計畫,其內容如下:
       (1)實施依據。
       (2)活動目的。
       (3)活動對象。
       (4)預計參與人數。
       (5)辦理內容。
       (6)辦理方式。
       (7)實施日期時間。
       (8)實施地點。
       (9)預期效益。
      (10)經費概算表。
      (11)申請政府補助之金額。
      (12)其他相關之項目。
三、本府應就申請人所提計畫,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政、勞政、衛生醫療等
    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簽訂合約。但有關第四條第二
    款屬續辦增減特殊教育班部分,由本府依權責自行審核。

本府對於受委託人應定期評鑑,辦理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績效不彰者
,應予輔導或終止契約。

本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本府按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