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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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全部時間於
  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設計,部分學科(領域
  )得實施跨班教學。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
  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在家庭、機構或學
  校,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