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收容管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以下簡稱本中途之家)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收容管理流浪動物,強化動物防疫工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
  三項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中途之家收費標準如下:
  一、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送交本中途之家,每頭應繳交七日飼料
      及場所管理費新臺幣一千四百元、身體檢查費暨人道處理費新臺幣
      六百元。
  二、飼主寄養寵物,應繳交每日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依法捕捉之流浪動物送交本中途之家收容,
      免繳交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
  四、設籍本中途之家所在地區之五結鄉民,送交動物至本中途之家收容
      者,各項規費優惠減收二分之一。
  五、動物遭受危難經送交本中途之家,依動物保護法得為必要之處置,
      以解除或減少動物傷病之痛苦,不另收取處置費用。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