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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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收容管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
  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
  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
  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