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然災害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全毀: (一)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萬元。 (二)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四萬元。 (三)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十萬元。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十萬元。 (五)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三十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