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致沈沒、失蹤者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本縣漁民之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
  害所受損毀,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救助範圍,以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籍漁船筏、舢舨,並
  持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因天然災害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全毀:
    (一)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萬元。
    (二)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四萬元。
    (三)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十萬元。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十萬元。
    (五)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三十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全毀者,準用第三條規定辦
  理,半毀者依全毀之半數救助。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漁業執照、身份證、印
  章及漁會存摺,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漁會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完成申請
  案件之審查並核轉本府,本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通知漁會編制印
  領清冊發給救助。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