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新設置畜牧場。 一、依本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超過全縣或各鄉(鎮、市)年度預 定生產目標數。 二、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 三、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公尺範圍內。 四、經鄉(鎮、市)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歷年農情調查有案之畜牧場准予繼續經營。但不 得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