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新設置畜牧場。
  一、依本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超過全縣或各鄉(鎮、市)年度預
      定生產目標數。
  二、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
  三、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公尺範圍內。
  四、經鄉(鎮、市)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歷年農情調查有案之畜牧場准予繼續經營。但不
  得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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