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
  (二)依據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四節。
  (三)宜蘭縣土石流保全計畫。

二、目的
  (一)提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
        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健全地區防救災體系,
        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二)積極加強宣導,並於本縣發生重大土石流災害時,妥適引導民眾
        避難疏散,避免人民生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三、實施作業流程:本作業程序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散、引導居民至安全避難收容處所,強化應變
    處理之能力(如附圖:宜蘭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流程),各階
    段工作內容詳述如下: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與建檔:針對新增或疑義土石流潛勢溪流
          點位,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農委會水
          土保持局)調查土石流潛勢溪流概況,所建置土石流災例資料
          庫,本縣應同步配合修正與建置。
        2.防救災資源建檔:
         (1)本府消防局、農業處、社會處、工務處及各鄉鎮公所應將可
            運用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災情
            通報通訊錄等)及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
            新。
         (2)各鄉鎮公所應建置土石流潛勢溪流防災專員清冊,有保全住
            戶之潛勢溪流至少建置乙名,以監測當地雨量及土石流發生
            徵兆,並通報鄉鎮災害應變中心。
  (二)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本府及各鄉鎮公所應依據地區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
        選定適當避難收容處所,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於每年
        防汛期前校正更新,並將計畫登錄於土石流防災整備管理系統(
        http://210.69.127.223/)。
  (三)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對象清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及農業課應調查,並建
          立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對象與緊急聯絡人清冊,送本府彙整後
          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原民會。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
          前校正更新,並登錄於土石流防災整備管理系統(http://210
          .69.127.223/)。
        2.避難處所整備:本府社會處應協助各鄉鎮公所完成避難處所之
          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及基本配
          備。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本府農業處、社會處及各鄉鎮公所應協助
          居民完成執行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如組成疏散避難小組,內分
          為疏散班、引導班、收容班及行政班等。
  (四)災害分析研判
        1.本府及各鄉鎮公所應依據現地狀況,並參考中央所提供相關資
          訊(如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或豪雨、大雨特報、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或各村里長、防災專員之簡易
          雨量筒累積雨量值、土石流發生徵兆等),分析研判土石流發
          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以簡訊通知各鄉鎮公所相關業務承辦
          人員(內容 1)。
        2.土石流防災專員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颱風期間且當地
          已有降雨情形時,或當地有異常降雨情形時,應架設簡易雨量
          筒監測雨量,並適時轉知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倘鄉鎮災害應變
          中心尚未成立時,應轉知鄉鎮公所土石流業務單位。
  (五)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1.發布時機:
         (1)依據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
            準值。
            a.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
              值時,並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
              戒)土石流警戒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即轉知各鄉鎮公
              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b.當本縣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經農委會水土
              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本
              縣災害應變中心應即轉知各鄉鎮公所應變中心。並由本縣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由鄉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
              示強制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
         (2)依據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訊息。
            a.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簡易雨量筒雨量值,實際雨量值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雨量警戒值一半時,鄉鎮災害應
              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b.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實際雨量值已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之雨量警戒值時,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
              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c.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有土石流發生徵兆時,鄉鎮災害應
              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
         (1)由上而下通報:
            a.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於接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
              戒區相關資訊後,應將警戒資訊通知所屬鄉鎮災害應變中
              心及村里長。本府農業處應以簡訊方式(內容 2或 3)轉
              知各鄉鎮及相關單位人員,並以電話通知鄉鎮災害應變中
              心(紀錄表單如表一),並進行後續追蹤(表二)。本府
              並應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
              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內容 5)。
            b.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
              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
              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
              里鄰社區保全住戶。
         (2)由下而上通報:
            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達發布土石流警戒區時,應通報村里鄰
            社區保全住戶及鄉鎮災害應變中心。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進
            行疏散避難勸告或執行強制疏散,並儘速將資訊傳達至各單
            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保全住戶,啟動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
            計畫編組人員,並通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表三)
  (六)劃定管制區
        1.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
          狀況、或參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或參考土石
          流防災專員監測訊息,劃定並發布管制區範圍,本府警察局應
          嚴格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疏散撤離。
        2.執行管制之警力如有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請求協助。
  (七)居民疏散撤離與收容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
        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助:
        1.電話或簡訊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2.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收容處所。
        3.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收容處所。
        4.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收
          容處所。
        5.居民收容:鄉鎮應變中心輔導各地區登記居民身分人數,調度
          、發放物資、分配居民住宿。
        6.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
          、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
          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8.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八)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各地區疏散避難狀況應由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再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消
        防署。(表 2)
  (九)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解除土石
          流警戒區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本縣,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以傳真通知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本府農業處並以簡訊通知各
          鄉鎮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內容 6)。
        2.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可依據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
          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適時解除管制區範圍
          ,並轉知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
  (十)檢討與修正
        本府各相關單位應於災後檢討居民疏散避難規劃成果與執行成效
        是否合宜,據以修正,以減低土石流所造成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