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
(二)依據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四節。
(三)宜蘭縣土石流保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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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提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
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健全地區防救災體系,
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二)積極加強宣導,並於本縣發生重大土石流災害時,妥適引導民眾
避難疏散,避免人民生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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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作業流程:本作業程序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散、引導居民至安全避難收容處所,強化應變
處理之能力(如附圖:宜蘭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流程),各階
段工作內容詳述如下: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與建檔:針對新增或疑義土石流潛勢溪流
點位,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農委會水
土保持局)調查土石流潛勢溪流概況,所建置土石流災例資料
庫,本縣應同步配合修正與建置。
2.防救災資源建檔:
(1)本府消防局、農業處、社會處、工務處及各鄉鎮公所應將可
運用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災情
通報通訊錄等)及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
新。
(2)各鄉鎮公所應建置土石流潛勢溪流防災專員清冊,有保全住
戶之潛勢溪流至少建置乙名,以監測當地雨量及土石流發生
徵兆,並通報鄉鎮災害應變中心。
(二)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本府及各鄉鎮公所應依據地區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
選定適當避難收容處所,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於每年
防汛期前校正更新,並將計畫登錄於土石流防災整備管理系統(
http://210.69.127.223/)。
(三)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對象清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及農業課應調查,並建
立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對象與緊急聯絡人清冊,送本府彙整後
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原民會。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
前校正更新,並登錄於土石流防災整備管理系統(http://210
.69.127.223/)。
2.避難處所整備:本府社會處應協助各鄉鎮公所完成避難處所之
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及基本配
備。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本府農業處、社會處及各鄉鎮公所應協助
居民完成執行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如組成疏散避難小組,內分
為疏散班、引導班、收容班及行政班等。
(四)災害分析研判
1.本府及各鄉鎮公所應依據現地狀況,並參考中央所提供相關資
訊(如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或豪雨、大雨特報、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或各村里長、防災專員之簡易
雨量筒累積雨量值、土石流發生徵兆等),分析研判土石流發
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以簡訊通知各鄉鎮公所相關業務承辦
人員(內容 1)。
2.土石流防災專員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颱風期間且當地
已有降雨情形時,或當地有異常降雨情形時,應架設簡易雨量
筒監測雨量,並適時轉知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倘鄉鎮災害應變
中心尚未成立時,應轉知鄉鎮公所土石流業務單位。
(五)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1.發布時機:
(1)依據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
準值。
a.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
值時,並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
戒)土石流警戒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即轉知各鄉鎮公
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b.當本縣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經農委會水土
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本
縣災害應變中心應即轉知各鄉鎮公所應變中心。並由本縣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由鄉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
示強制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
(2)依據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訊息。
a.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簡易雨量筒雨量值,實際雨量值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雨量警戒值一半時,鄉鎮災害應
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b.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實際雨量值已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之雨量警戒值時,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
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c.當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有土石流發生徵兆時,鄉鎮災害應
變中心應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
(1)由上而下通報:
a.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於接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
戒區相關資訊後,應將警戒資訊通知所屬鄉鎮災害應變中
心及村里長。本府農業處應以簡訊方式(內容 2或 3)轉
知各鄉鎮及相關單位人員,並以電話通知鄉鎮災害應變中
心(紀錄表單如表一),並進行後續追蹤(表二)。本府
並應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
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內容 5)。
b.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
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
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
里鄰社區保全住戶。
(2)由下而上通報:
土石流防災專員監測達發布土石流警戒區時,應通報村里鄰
社區保全住戶及鄉鎮災害應變中心。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應進
行疏散避難勸告或執行強制疏散,並儘速將資訊傳達至各單
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保全住戶,啟動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
計畫編組人員,並通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表三)
(六)劃定管制區
1.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應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
狀況、或參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或參考土石
流防災專員監測訊息,劃定並發布管制區範圍,本府警察局應
嚴格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疏散撤離。
2.執行管制之警力如有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請求協助。
(七)居民疏散撤離與收容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
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助:
1.電話或簡訊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2.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收容處所。
3.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收容處所。
4.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收
容處所。
5.居民收容:鄉鎮應變中心輔導各地區登記居民身分人數,調度
、發放物資、分配居民住宿。
6.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
、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
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8.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八)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各地區疏散避難狀況應由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再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消
防署。(表 2)
(九)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解除土石
流警戒區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本縣,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以傳真通知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本府農業處並以簡訊通知各
鄉鎮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內容 6)。
2.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可依據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
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適時解除管制區範圍
,並轉知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
(十)檢討與修正
本府各相關單位應於災後檢討居民疏散避難規劃成果與執行成效
是否合宜,據以修正,以減低土石流所造成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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