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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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
  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