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應就書面資料與補充說明加以審查並作成決議。 評選委員審查之基準如下: 一、成本效益分析之合理性。 二、組織健全程度。 三、財務健全程度。 四、平時推展業務之績效。 五、執行本委託工作之人力及財務狀況。 六、服務對象權益保障之作法。 七、服務對象需求之迫切性。 八、服務內容或方式。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