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評選委員應就書面資料與補充說明加以審查並作成決議。
  評選委員審查之基準如下:
  一、成本效益分析之合理性。
  二、組織健全程度。
  三、財務健全程度。
  四、平時推展業務之績效。
  五、執行本委託工作之人力及財務狀況。
  六、服務對象權益保障之作法。
  七、服務對象需求之迫切性。
  八、服務內容或方式。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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