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統一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捐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經募人報酬,其必需支出之費用,得在捐款
  內核實開支,在實募新臺幣十萬元以內者,最高以百分之三為限,超過
  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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