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統一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團體、私立學校或其他臨時性組織,發動捐募,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
  ,除依照第十九條規定處分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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