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
老人福利措施,祝賀本縣長者歡度重陽佳節,以促進社會安康祥和,
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以示禮遇,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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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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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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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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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放對象及金額: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設籍本縣,年滿百歲以上之長者,每人致贈敬老
禮金新台幣八千元,並贈送禮盒乙份;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之長者
,及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券新台幣
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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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放方式: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統一繕造年滿八十歲至
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及年滿九十歲以上之長者名冊,再由各鄉
鎮市公所繕造印領清冊並於重陽節前發放完畢。
(二)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縣長
公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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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發放期間:於每年重陽節前送達戶籍資料登載之長者住所。
(二)無法依第六點第一款送達,則由各公所村里幹事代為送達者,原
則上由長者本人具領,但亦得由家屬代為領取,但需註明代領人
之身分證字號並註明與長者之關係。如村里幹事送達時未遇,可
委託村(里、鄰)長代送,惟仍需依規定印領。無印章之長者可
用大姆指印。由家屬或村(里、鄰)長代為領取禮金及用大姆指
印領取之長者,均需有其他二人之印章認證(或送達人加蓋職章
認證)。
(三)凡領取禮金長者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有夫姓者
,得由送達人加蓋職章認證係屬同一人。
(四)長者名冊中若有遺漏長者姓名者,請公所先行墊付,俟向縣府核
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五)為免發生戶籍異動導致重覆發放之情形,公所接受當年度七月一
日以後異動者之申請時,應先向原轉出公所查詢是否已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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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符合領取本敬老禮金者,其領取之禮金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
繼承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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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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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撥付本項敬老禮金:
(一)遷出本縣或死亡者。
(二)出境二年以上且經入出境管理局登記有案。
若有溢領應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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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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