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發放對象及金額: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設籍本縣,年滿百歲以上之長者,每人致贈敬老
禮金新台幣八千元,並贈送禮盒乙份;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之長者
,及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券新台幣
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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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放方式: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統一繕造年滿八十歲至
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及年滿九十歲以上之長者名冊,再由各鄉
鎮市公所繕造印領清冊並於重陽節前發放完畢。
(二)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縣長
公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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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發放期間:於每年重陽節前送達戶籍資料登載之長者住所。
(二)無法依第六點第一款送達,則由各公所村里幹事代為送達者,原
則上由長者本人具領,但亦得由家屬代為領取,但需註明代領人
之身分證字號並註明與長者之關係。如村里幹事送達時未遇,可
委託村(里、鄰)長代送,惟仍需依規定印領。無印章之長者可
用大姆指印。由家屬或村(里、鄰)長代為領取禮金及用大姆指
印領取之長者,均需有其他二人之印章認證(或送達人加蓋職章
認證)。
(三)凡領取禮金長者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有夫姓者
,得由送達人加蓋職章認證係屬同一人。
(四)長者名冊中若有遺漏長者姓名者,請公所先行墊付,俟向縣府核
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五)為免發生戶籍異動導致重覆發放之情形,公所接受當年度七月一
日以後異動者之申請時,應先向原轉出公所查詢是否已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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