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宜蘭縣政府府社老障字第1060152455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至7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發放對象及金額: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設籍本縣,年滿百歲以上之長者,每人致贈敬老
    禮金新台幣八千元,並贈送禮盒乙份;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之長者
    ,及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券新台幣
    六百元。

六、發放方式: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統一繕造年滿八十歲至
        八十九歲原住民族長者及年滿九十歲以上之長者名冊,再由各鄉
        鎮市公所繕造印領清冊並於重陽節前發放完畢。
  (二)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縣長
        公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七、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發放期間:於每年重陽節前送達戶籍資料登載之長者住所。
  (二)無法依第六點第一款送達,則由各公所村里幹事代為送達者,原
        則上由長者本人具領,但亦得由家屬代為領取,但需註明代領人
        之身分證字號並註明與長者之關係。如村里幹事送達時未遇,可
        委託村(里、鄰)長代送,惟仍需依規定印領。無印章之長者可
        用大姆指印。由家屬或村(里、鄰)長代為領取禮金及用大姆指
        印領取之長者,均需有其他二人之印章認證(或送達人加蓋職章
        認證)。
  (三)凡領取禮金長者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有夫姓者
        ,得由送達人加蓋職章認證係屬同一人。
  (四)長者名冊中若有遺漏長者姓名者,請公所先行墊付,俟向縣府核
        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五)為免發生戶籍異動導致重覆發放之情形,公所接受當年度七月一
        日以後異動者之申請時,應先向原轉出公所查詢是否已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