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
  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時實施偵查。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作業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 4×6 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
      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
      ,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採證:採取屍體 DNA、毛髮,及捺取屍體指紋,檢體送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五、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事項詳加記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各警察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應待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不受上開二
  十五日之限制。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冰存、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者,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
      地鄉(鎮、市)公所予以冰存、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冰存、或收埋。

  在本縣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
  、指紋等通知各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警政署核對現有儲藏之指
  紋、 DNA、毛髮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即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姓名、身分
  、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所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當地警察分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
  必要並得洽請當地警察分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或相關單位,在其管
  轄區域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當地警察分局辦理,
  並在其管轄區內協助偵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