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警察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應待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不受上開二 十五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