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警察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應待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不受上開二
  十五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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