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區域內,應備有動物排
  泄物之清理器具,隨時清除其排泄物。
  前項所稱之清理器具,係指可隨身攜帶之鏟子、夾子、砂(或木屑)、
  廢(報)紙、塑膠袋等,或其他可供清除動物排遺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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