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委員會審議、幹事
    會審議或工務局查核。
    申請人對法令或回饋計畫內容、開發內容及允許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等事項有疑義時或申請案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已進行陳情、訴願、
    行政訴訟案件及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得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
    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
    申請幹事會預審。

三、申請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工務局查核者,應填具附表三併建築執照申請文件向本府工
        務局辦理。
  (二)幹事會審議或預審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
        自受理翌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審議之;經幹事會審議通過後,申
        請人應檢附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報本府備查
        。
  (三)委員會審議由都發局受理,自受理翌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審議之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報告書報本府備查。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幹事會或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依附件一規
    定製作審議書圖文件並檢具附表一至附表四送都發局辦理,表件不符
    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完成備查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備查函
    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審查。

四、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
    外,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未滿一五00平方公尺者,由本府工務局查核。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一五00平方公尺至三000平方公尺者。
        2.第一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超過三000平方公尺者。
        2.第二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者,應提報委員會追
    認。

五、申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且其同時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辦
    理之案件,得由都發局統一受理,並由本府組成聯席審查小組。
    聯席審查小組會議由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其餘成員由新竹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各(小組)委員會應有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

六、經本府備查之申請案件,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七、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
    知相關機關(單位)依決議辦理。

八、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者,在委託徵選作業、籌組評選委員會或規劃草案審查時,主辦單位
    得邀請本會委員參與。
    前項於規劃設計階段,主辦單位聘請二位以上本會委員辦理審查者,
    得免提送本會審議。
    第二項會議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報委員會追認。

十、學校之公有建築物依規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其涉及新建、增建、
    改建及修建部分之基地規模,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