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9月 7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10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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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十、學校之公有建築物依規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其涉及新建、增建、
    改建及修建部分之基地規模,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