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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9月 7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10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5月8日新竹市政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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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新竹市政府核定全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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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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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 9月 7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10點及第11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
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學校之公有建築物依規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其涉及新建、增建、 改建及修建部分之基地規模,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