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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 積標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 築面積標準如附表。
附表-標準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