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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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現行法規)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
  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