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各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及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健康促進、社區衛生計畫及管理、弱勢族群照護、傳染病防治、家戶
    健康管理、中老年病防治、心理衛生、生育保健、癌症防治、婦幼衛
    生、社區護理、預防接種、國民營養、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
    生、營業衛生、長期照護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衛生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偏遠地區(含山地)衛生所。
二、一般鄉、鎮衛生所。
三、都市地區衛生所。

衛生所罝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新竹縣政府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
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辦事員。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其業務由各衛生所人員兼辦。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定,報衛生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