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各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95510018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所罝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新竹縣政府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
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