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私人墳墓修繕案件審查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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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私人墳墓係指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
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於非公墓內設置之私人墳墓(包含家庭式納骨塔)
,或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至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依法
設置之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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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墳墓修繕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欲修繕墳墓照片(墓碑乙張及墳墓全景乙張)。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
(五)欲修繕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六)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書由申請修繕時之所有權
人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
(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八)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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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地公所接獲民眾申請墳墓修繕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者,逐項列出應補正之事項或文件函退申請人。
(二)申請文件完備者,擇期會同申請人至現場勘查後,將會勘紀錄連
同申請人申請文件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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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私人墳墓修繕者,未經本府核定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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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人墳墓修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發現有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一)應就墳墓原有之形式。
(二)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三)進行部份之修繕。
(四)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五)不得重新撿(洗)骨再葬。
(六)修繕施工僅得於原墳墓範圍內施工。
(七)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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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私人墳墓修繕者應於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工,修繕期間當地公所
得隨時派員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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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繕完竣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報當地公所轉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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