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受理私人墳墓修繕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新竹縣政府府民生字第104015503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7點,並自104年9月22日實施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私人墳墓修繕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欲修繕墳墓照片(墓碑乙張及墳墓全景乙張)。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
  (五)欲修繕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六)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書由申請修繕時之所有權
        人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
  (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八)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私人墳墓修繕者應於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工,修繕期間當地公所
    得隨時派員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