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人墳墓修繕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欲修繕墳墓照片(墓碑乙張及墳墓全景乙張)。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 (五)欲修繕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六)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書由申請修繕時之所有權 人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 (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八)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私人墳墓修繕者應於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工,修繕期間當地公所 得隨時派員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