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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
    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本府作成處分書,
        並依規定送達受處分人。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
        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