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 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本府作成處分書, 並依規定送達受處分人。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 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