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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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
    定,設立新竹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上級交辦或派員督辦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其他有關聯合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委員七人,由財政
    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
    長、行政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主管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二人,
    由財政處、警察局、衛生局各派三人、環境保護局、產業發展處、行
    政處各派一人兼任。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六、本小組每年定期於十二月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
    ;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前項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當地警察分局分局長、鄉
    (鎮、市)公所財政(經)課課長出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