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
定,設立新竹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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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委員七人,由財政
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
長、行政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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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主管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二人,
由財政處、警察局、衛生局各派三人、環境保護局、產業發展處、行
政處各派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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