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
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主要目標,在順應計畫區土地使用特性(住宅
、文化中心),建立具傳統地方風格之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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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蔽率、容積率
本計畫區建蔽率、容積率,依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
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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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限制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限制,依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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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左:
(一)街廓編號R21及R24,因鄰近文化中心之區域重要節點,其
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 500m2。
(二)街廓編號R01至R07,因面臨連通縣政中心之 30m重要道路
,其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 500m2。
(三)面臨兩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臨計畫道路(四公尺計畫道路不
在此限)之任一側長度(以未截角長度計算)以不小於 15m為原
則。
(四)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三款規定無法開發
之情況;應以合併共同開發為原則。
(五)本特定區經指定最小開發規模之建築基地,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
為獎勵,其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原總樓地板面積乘以一定比值之
獎勵係數計算:
1.本點(一)、(二)項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 5%。
2.本計畫區內計畫街廓採全街廓開發者,如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或等於)5000m2者,其獎勵係數為15%,如建築基地面積小於
5000m2者,則獎勵係數為 9%。
3.前二目之獎勵係數僅擇一方式給予鼓勵,不得累加,其它非屬
開發規模獎勵者則不在此限。
(六)具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之街廓,如屬縣治遷建第二期區段
徵收之已安置拆遷戶配地宗地或原地配回者,則不受建築基地最
小開發規模之限制,但其改建、重建時則須聯合鄰棟建築,達建
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後始得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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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小退縮建築距離
為塑造較寬廣舒適之街道空間,減低行人通行之壓迫感,建築基地面
臨各計畫道路之建築牆面應退縮之最小距離如左:
(一)本計畫區臨8m以上(含8m)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起算
向內退縮至少4.5m建築。
(二)建築基地如面臨兩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
行建築物之退縮;但因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上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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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放空間系統
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規定如左:
(一)為配合文化中心之展演活動舉辦,公二及兒十應將主要入口設於
面臨文化中心處,且須配合整體設計規劃入口廣場。
(二)公園、綠地綠覆率以達60%以上為原則。
(三)公二及兒十之環境/景觀設計應配合文化中心之造型、色彩與材
質,並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興建。
(四)4-1、4-2號道路應設置階梯提供居民親水之可能性。
(五)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
(六)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人行通道,塑造安全之步行空間,
凡位於同一計畫街廓且臨同一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共同留設供行
人通行之帶狀開放空間,各建築基地得增加實際留設面積乘以 2
之樓地板面積為獎勵。上述所稱之帶狀開放空間供行人行走之寬
度不得小於1.5m,且除提供人行、綠化及車道出入口使用外,不
得作為其他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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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多用途使用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
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
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
之面積在 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
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
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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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造型、材質與色彩
(一)本計畫區建築物之配置、造型、色彩景觀等應經都市設計審查許
可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建築物正立面應開口並維持良好通風及採光。
(三)建築物整體造型應維持良好視覺效果。
(四)建築色彩應配合文化中心整體色彩,以中、低明度及彩度之磚紅
色系色彩為原則;惟建築正立面應以磚紅色系為主,如配合建築
設計及使用特性需要,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
限。
(五)建築造型應呼應地方傳統語彙(如八角棟、通氣孔),將地方傳
統構造物之造型轉換為明顯之建築立面裝飾物或同造型之其他作
用物。
(六)住宅區建築物正立面應設置花台栽植花草或藤蔓植物。
(七)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水塔等,須於建築設計中加以隱藏包
圍,不得外露。
(八)採斜屋頂設計達建蔽率40%以上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給
予增加原容積率 0-5%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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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廣告招牌規定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
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照「新竹縣招牌廣告設置要
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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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定空地綠化
(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 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自建築線至牆麵線之間(非人行道區域)應種植至少 1株(米高
徑 1吋以上)之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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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圍牆設置規定
(一)本計畫區指定最小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前項規定外之其他部分得設置圍牆,如設
置圍牆者,其圍牆透空率不得小於70%,牆基高度不得大於45
cm,且圍牆總高度不得大於1.5m。
(三)停五與公二相鄰處不得設置圍牆,且其人行動線須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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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基地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一)住宅區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
間外,並應加設 5%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
5 以上者設置乙輛);增設之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
面積為獎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15m2計算
,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 6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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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街道傢俱及公用設備設計
(一)本細部計畫區內之路燈、座椅、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交
通號誌、電信/電力箱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施設備以設置於計
畫道路人行道部分為原則,但配合建築基地退縮留設開放空間
共同設計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二)電話亭、候車亭、資訊及告示看板應以有頂蓋設計為原則,垃
圾桶應加蓋,以順應地方多雨之氣候環境。
(三)人行道鋪面應採與文化中心建築色彩相配合之材質;路緣石以
採卵石堆砌或拼貼方式處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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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無障礙設施設計
(一)配置有兩部以上電梯之建築物,須最少有 1部符合國際殘障設
施標準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二)停車場須留設 2%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停車位於鄰近出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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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有關原則性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審議申請案時
,得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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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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