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
        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主要目標,在順應計畫區土地使用特性(住宅
        、文化中心),建立具傳統地方風格之居住環境。

二、建蔽率、容積率
    本計畫區建蔽率、容積率,依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
    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三、土地使用限制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限制,依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四、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左:
  (一)街廓編號R21及R24,因鄰近文化中心之區域重要節點,其
        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 500m2。
  (二)街廓編號R01至R07,因面臨連通縣政中心之 30m重要道路
        ,其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 500m2。
  (三)面臨兩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臨計畫道路(四公尺計畫道路不
        在此限)之任一側長度(以未截角長度計算)以不小於 15m為原
        則。
  (四)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三款規定無法開發
        之情況;應以合併共同開發為原則。
  (五)本特定區經指定最小開發規模之建築基地,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
        為獎勵,其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原總樓地板面積乘以一定比值之
        獎勵係數計算:
        1.本點(一)、(二)項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 5%。
        2.本計畫區內計畫街廓採全街廓開發者,如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或等於)5000m2者,其獎勵係數為15%,如建築基地面積小於
          5000m2者,則獎勵係數為 9%。
        3.前二目之獎勵係數僅擇一方式給予鼓勵,不得累加,其它非屬
          開發規模獎勵者則不在此限。
  (六)具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之街廓,如屬縣治遷建第二期區段
        徵收之已安置拆遷戶配地宗地或原地配回者,則不受建築基地最
        小開發規模之限制,但其改建、重建時則須聯合鄰棟建築,達建
        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後始得重建。

五、最小退縮建築距離
    為塑造較寬廣舒適之街道空間,減低行人通行之壓迫感,建築基地面
    臨各計畫道路之建築牆面應退縮之最小距離如左:
  (一)本計畫區臨8m以上(含8m)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起算
        向內退縮至少4.5m建築。
  (二)建築基地如面臨兩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
        行建築物之退縮;但因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上述之限制。

六、開放空間系統
    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規定如左:
  (一)為配合文化中心之展演活動舉辦,公二及兒十應將主要入口設於
        面臨文化中心處,且須配合整體設計規劃入口廣場。
  (二)公園、綠地綠覆率以達60%以上為原則。
  (三)公二及兒十之環境/景觀設計應配合文化中心之造型、色彩與材
        質,並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興建。
  (四)4-1、4-2號道路應設置階梯提供居民親水之可能性。
  (五)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
  (六)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人行通道,塑造安全之步行空間,
        凡位於同一計畫街廓且臨同一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共同留設供行
        人通行之帶狀開放空間,各建築基地得增加實際留設面積乘以 2
        之樓地板面積為獎勵。上述所稱之帶狀開放空間供行人行走之寬
        度不得小於1.5m,且除提供人行、綠化及車道出入口使用外,不
        得作為其他私人用途。

七、多用途使用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
    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
        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
        之面積在 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
        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
        核准者。

八、建築造型、材質與色彩
  (一)本計畫區建築物之配置、造型、色彩景觀等應經都市設計審查許
        可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建築物正立面應開口並維持良好通風及採光。
  (三)建築物整體造型應維持良好視覺效果。
  (四)建築色彩應配合文化中心整體色彩,以中、低明度及彩度之磚紅
        色系色彩為原則;惟建築正立面應以磚紅色系為主,如配合建築
        設計及使用特性需要,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
        限。
  (五)建築造型應呼應地方傳統語彙(如八角棟、通氣孔),將地方傳
        統構造物之造型轉換為明顯之建築立面裝飾物或同造型之其他作
        用物。
  (六)住宅區建築物正立面應設置花台栽植花草或藤蔓植物。
  (七)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水塔等,須於建築設計中加以隱藏包
        圍,不得外露。
  (八)採斜屋頂設計達建蔽率40%以上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給
        予增加原容積率 0-5%之容積獎勵。

九、廣告招牌規定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
    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照「新竹縣招牌廣告設置要
    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法定空地綠化
  (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 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自建築線至牆麵線之間(非人行道區域)應種植至少 1株(米高
        徑 1吋以上)之喬木。

十一、圍牆設置規定
    (一)本計畫區指定最小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前項規定外之其他部分得設置圍牆,如設
          置圍牆者,其圍牆透空率不得小於70%,牆基高度不得大於45
          cm,且圍牆總高度不得大於1.5m。
    (三)停五與公二相鄰處不得設置圍牆,且其人行動線須相連接。

十二、建築基地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一)住宅區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
          間外,並應加設 5%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
          5 以上者設置乙輛);增設之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
          面積為獎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15m2計算
          ,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 600m2。

十三、街道傢俱及公用設備設計
    (一)本細部計畫區內之路燈、座椅、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交
          通號誌、電信/電力箱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施設備以設置於計
          畫道路人行道部分為原則,但配合建築基地退縮留設開放空間
          共同設計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二)電話亭、候車亭、資訊及告示看板應以有頂蓋設計為原則,垃
          圾桶應加蓋,以順應地方多雨之氣候環境。
    (三)人行道鋪面應採與文化中心建築色彩相配合之材質;路緣石以
          採卵石堆砌或拼貼方式處理為原則。

十四、無障礙設施設計
    (一)配置有兩部以上電梯之建築物,須最少有 1部符合國際殘障設
          施標準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二)停車場須留設 2%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停車位於鄰近出入口處。

十五、其他
    (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有關原則性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審議申請案時
          ,得不受其限制。

十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