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縣竹北都市計畫(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修正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
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
查。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
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
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
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