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訂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提高新違建即報即拆之處理效
率,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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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當年度新建、增建之施工中實質違建。所稱施
工中,係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
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所稱實質違建,係指依法無法補辦手續之違
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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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施工中違建,應於
七日內填報違章建築查報單附現場照片(應圈選違章建築標的物)、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送本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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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接到公所施工中違建查報單後,應於七日內派員現場勘查,完成
勘查三日內開立勒令停工通知書一式五份送達違建人、公所、土地所
有權人、警察局及本府自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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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後,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勒令違建人立
即停工外,並採取即時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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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作業規定要件之違章建築執行拆除時,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6條規定,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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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年度經費不足時,原立即拆除案件列入次年度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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