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新竹縣政府府工使字第1020043069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5點、第6點 (原名稱:新竹縣政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 要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當年度新建、增建之施工中實質違建。所稱施
    工中,係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
    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所稱實質違建,係指依法無法補辦手續之違
    建者。

五、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後,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勒令違建人立
    即停工外,並採取即時強制拆除。

六、符合本作業規定要件之違章建築執行拆除時,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6條規定,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