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抽查依據及方式:
  (一)主管建築機關(下稱本處)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
        ,依「新竹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之規
        定抽查,抽查方式由本處視情況指定抽查。
  (二)建照案件,設計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設計人)亦得自行申請本處
        辦理抽查。

二、抽查作業及流程︰
    本處於每月第一、三週,造冊列出前次抽查後~本週前之建照及雜照
    案應辦理抽查之案件,並於當月第二、四周星期三前完成「建築師及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圖說及報告書」之簽證項目抽查。由本處委託相關
    專業機關、團體進行抽查。
  (一)抽查時間及方式︰
        本處每月第一、三週前,造冊後列出應辦抽查(前次抽查後~本
        週)案件並通知抽查單位及被抽查單位進行抽查案件簽證項目審
        查。
  (二)爭議處理:
        1.被抽查單位於抽查日得列席與會說明,未與會者,視同放棄抽
          查案爭議處理。
        2.抽查不符合規定或有疑義者,當日由被抽查單位進行說明、並
          由抽查單位予以確認。
        3.抽查單位與被抽查單位無法確認審查結果時,本處得派員協助
          審視確認並通知被抽查單位。
        4.抽查結果如與相關法規顯有不符者,本處並得逕予認定抽查結
          果,並通知被抽查單位。

三、抽查結果及處理︰
    抽查單位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進行抽查並於當日完成審查及
    爭議處理。
  (一)抽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於當日簽結。
  (二)抽查不符合規定者,除當下告知抽查單位外並於一週內發文通知
        該案設計單位等辦理圖面修正或變更設計:
        1.簡易圖面修正(下次抽查時列為複核抽查案):審查後得補正
          資料者於下次抽查時針對該修正部分予以複核,如複核仍未通
          過者依辦理變更設計案辦理。
        2.變更設計:其他不得補正資料者,須辦理變更設計並錄案列管
          ,該案暫停(緩)竣工查驗及核發使用執照。

四、抽查案件列管及統計︰
  (一)經抽查結果不合規定者,設計人未辦理變更設計時,承造人不得
        辦理竣工查驗等事宜;本處施工管理單位並予錄案管控。
  (二)案件抽查後,由抽查單位將抽查不合規定之案件及其不合規定項
        目與記點數造冊函送本處,本處錄案後並予函送建築師公會及相
        關專業技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三)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處造冊函知本縣建築師公會及相關專業
        技師公會。

五、記點及懲戒︰
  (一)記點及懲戒依「新竹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
        則」辦理。
  (二)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案件,經本處發文通知抽查單位辦理變更設
        計後,本處依前該規定予以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