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新竹縣政府府工建字第 103019925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抽查案件列管及統計︰
  (一)經抽查結果不合規定者,設計人未辦理變更設計時,承造人不得
        辦理竣工查驗等事宜;本處施工管理單位並予錄案管控。
  (二)案件抽查後,由抽查單位將抽查不合規定之案件及其不合規定項
        目與記點數造冊函送本處,本處錄案後並予函送建築師公會及相
        關專業技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三)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處造冊函知本縣建築師公會及相關專業
        技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