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
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
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曾
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
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者,班級數計算方式,係以高級
中等學校及附設國中部總班級數合併計算之。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於一級單位下設各組,其組別之設立依本標準
第五條規定辦理,其組數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除前項組數外,學校附設國中部者,二十三班以下得增設一組;二十四至
四十七班得增設二組;四十八班以上得增設三組。

學校所設各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供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
    規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學生訓育活動、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維
    護、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
    建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涯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辦理各項測
    驗、特殊教育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系
    統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掌理校內、外實習、技藝競賽、就業輔導及建教合作等事項
    。
七、進修部:辦理進修部招生、課務安排及成績考查等推廣教育事務。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協助
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及遷調,依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學校得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學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學校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前三項員額之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組員、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
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人事、會計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有規
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設校務會議,其審議事項、組成成員、召集方式及相關事項,依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報本府核定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全部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